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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物券过期商场不退余额 律师称属霸王条款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2月17日作者:南方日报 钟锴

      年关前后,广州各大百货商场纷纷推出促销活动,购物卡、礼品券扮演着重要角色。几百元、上千元的购物券还没花完就到期了,券里的余额怎么办?近日,家住白云区麓景路的陈姨就遇到了这一烦恼。

 

购物券过期讨余额遭拒


  去年12月底,位于地铁2号线飞翔公园站前的一家百货商场进行元旦促销,期间顾客预付500元,可领到一张初始面值1000元的礼品券,凭券可购买指定品牌。

  12月31日,陈姨的女儿郭小姐预付了1000元,领到两张礼品券,面额共2000元。换券当天,郭小姐购买化妆品消费了1140元,余下的一张礼品券(余额860元)则送给了母亲。10天后(今年1月9日),陈姨到该商场购物,付款时被告知,“礼品券已经过期,不能继续使用”。

  “礼品券是一张电子磁卡,卡面上没有注明有效期限”,陈姨认为自己落入了商家的消费陷阱,要求百货商场退还礼品券里的余额。因礼品券是以500元换得,陈姨表示“商场只需退款360元即可”。

  百货商场的客服人员没有当场拒绝陈姨的请求,双方约定翌日继续协商,1月10日,双方协商没能达成一致。转眼一个月过去了,双方一直在沟通,但商家迟迟不肯退款。

 

无购券小票商家不退款


  购物券过期,是否能够继续消费?若不能消费,余额可否退还?记者昨日前往该百货商场,客服部VIP主管回应表示,纠纷里的“礼品券”不同于一般的“购物卡”或“提货卡”,它是元旦促销的手段之一,因此只能在活动期间消费。

  他强调,电子磁卡的卡面上虽然没有注明有效期限,但当时商场里的公告牌上、投放到报纸的广告里及购券小票上全部注明了“礼品券”的使用期限,商场履行了告知义务,陈女士不知道礼品券的有效期,责任不在商场。

  对于券里的余额可否退还,该主管没有明确答复。他表示,目前仍没退款,是因为陈女士无法提供“购券小票”这一重要凭证,只有待陈女士拿出这一凭证后,双方才能继续就“是否退款”进行协商。

 

■律师说法


 

卡券过期没收余额不合法


  过期的购物卡券余额是否应该退还?昨日记者咨询了律师,其表示,购物卡、礼品券实际上是合同的一个形式,卡券上的使用期限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,一旦到期,只能说明双方的合同终止,商家可以拒绝提供服务,但卡内金额仍应归属消费者所有,商家不能侵吞,应予退还。

  他强调,目前一些商家“购物卡过期,余额没收”的做法属于霸王条款,没有合法依据。

  昨日,记者走访了广州其他一些商家。据了解,华润万家等大卖场的购物卡没有设定有效期限,其他一些百货公司的购物卡虽设有效期,但过期后可以续办,不影响使用。